浙江新春见闻:乡村咖啡馆里“喝”出别样年味******
(新春走基层)浙江新春见闻:乡村咖啡馆里“喝”出别样年味
中新网宁波1月26日电(记者 林波)将打好的奶泡倒入咖啡液中,随后左右晃动,杯子里慢慢呈现出一个“之”字奶泡痕迹……1月26日,在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蒋家池头村,伴随着客户的点单声,店主陈梦琴正忙着一边制作咖啡,一边回复客户。
乡村咖啡馆“爆单”了,这是陈梦琴这个春节没有想到的事。
“之前生意也不错,但没想到能有如此火热的场景。”陈梦琴表示,春节期间,每日下午是店内最忙碌的时间段,“下午可以卖出上百杯咖啡,座无虚席,很多人还在排队等位。”
陈梦琴的壹伴咖啡于2022年7月开业。彼时,在外做服装生意的她在该村党支部书记陈伦的招引下,决定回村创业,在村口开了一家乡村咖啡馆。
除了咖啡外,她还提供蛋糕等甜品,“村子里生活节奏舒适,关键是客流量并不小,村子里的‘60后’‘70后’空了也会来喝一杯咖啡,吃一块蛋糕,再晒晒太阳打打毛衣。”
春节期间,这家乡村咖啡馆却“喝”出了城市大IP的客流。
据陈梦琴介绍,新增的客流大多是外来客人和本村返乡村民,“年轻客人特别多,咖啡馆还有桌子,他们可以在这里聊天、玩游戏。”
遇见·永旺咖啡馆一景。 受访者供图“没想到村里也有咖啡馆,下午是打瞌睡的时候,正好来杯咖啡提神。”前来旅游的“95后”游客曾心怡接受采访时表示,她和几个好友一起出来玩,正好可以在咖啡馆聊天。
在宁波市镇海区永旺村,稻田收割后的一片灰黄和蓝天白云交织在一起,组成了一幅冬日美景图。
遇见·永旺咖啡馆便坐落于此。
手持一杯咖啡,在推开窗便是稻田的窗前拍照……这是当地市民林曾的新年“打卡”剪影。
“拍一组乡村野趣与自然浪漫并存的新年照片。”林曾接受采访时表示,在春节假期行程表上,这家乡村咖啡馆是必“打卡”项目,“只要一杯咖啡就可以享受天幕、椅子等露营设备,既适合春节约朋友玩,也适合拍照。”
据遇见·永旺咖啡馆馆长裘俊杰介绍,春节期间,该咖啡馆仍保持营业状态,“每日9时至19时是我们的营业时间,一般下午是客流高峰,多的时候可以卖出300多杯咖啡。”
遇见·永旺咖啡馆一景。 受访者供图永旺村党委书记郭诚军于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里原来是一块农用设施房用地,经常有人偷倒垃圾,味道很大,“为了改变村容村貌,村里变废为宝,将其打造成花海风景,提高了乡村颜值。”
通过打造乡村咖啡馆,原本“平平无奇”的永旺村,一夜间声名鹊起。通过咖啡馆的引流,该村人气增加了,村民的手工艺品、土特产在家门口实现售卖。
与此同时,永旺村还在村里打造了游乐设施、民宿等要素,形成了新的乡村产业链,带动乡村振兴。
事实上,作为一种新型业态,乡村咖啡馆不仅为乡村吸引了年轻人,也为乡村振兴增加了亮点。
绍兴市岭南乡的三个月亮乡村咖啡馆、余姚市柿林村的老柿林咖啡馆、宁海县骆家坑村的绿岛咖啡屋……越来越多的咖啡馆出现在浙江乡村。特别是在春节期间,这些咖啡馆正展现着别样年味。(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